代書跟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代書跟地政士是一樣的。以前通稱代書,現在政府給了一個新的名稱是"地政士",地政士需要經過國家考試的,通過考試才有執照。立法院2001/10/04日三讀通過「地政士法」,除將土地代書正名為「地政士」。
此外,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地政士法」建立地政士之證照制度,明定地政士執業資格之取得,應依法考選銓定。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四年屆滿前必須完成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換發新照,才能執業。亦即今後土地代書每四年須換照一次,且須有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地政士若於執行業務違法,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證書。地政士法將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該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
「地政士法」對近三萬名土地代書的執業有重要的規範,強制規定必須加入地政士公會才能執業。內政部地政司科長楊鴻謙表示,目前有證的近三萬名土地代書隻有五千多人加入公會,地政士法施行後,其餘兩萬多未入會者都必須加入公會才能繼續執業,而各縣市的地政士公會不得拒絕地政士入會。
地政士法也賦予土地代書簽證的權限,以取代印鑑證明的功能。地政士法第廿二條規定,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亦即隻要有地政士的簽證,不動產出賣人不必出具印鑑證明,如此一來印鑑證明可望由地政士的簽證制度取代而走入歷史。
為避免簽證不實或錯誤造成損害,地政士法規定,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的身分,而且在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廿萬元,作為簽證基金。簽證有誤緻生損害時,簽證人應負擔損害
未來,地政士得執行業務,除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外,其他包括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公證、認證事項、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負責不動產契約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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